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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伯格博格

    這個要去有關部門查詢 看地庫面積是否包含到公攤面積裡面 如果包含到公攤面積就屬於全體業主所有 如果不包含在公攤面積裡面那就屬於開發商 開發商就有權出售

  • 2 # 製圖員No33

    不是,地下車庫,人防車位,都是誰投資誰受益,各級政府對於這塊都是有檔案的,比如為鼓勵修地下車庫停車了,鼓勵修建人防工程。

  • 3 # 苦旅歸山人

    這個問題提得好。

    當今中國最大的關注焦點就是房地產,

    糾紛最多的就是物業管理,

    物業管理矛盾最大的就是停車位。

    那要回答這個問題,就需要了解相關法規,以及不同城市,不同時段和其他許多不同情況,才能全面回答.

    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就是:不一定。

    首先,停車位又分地面停車位,架空層停車位和地下停車位。

    1.地面停車位和架空層停車位,首先要看原先是否規劃有停車位。若有,再看開發商的投資成本是否分攤到購房成本,有分攤成本,停車位屬於業主。反之,則不一定屬於業主,糾紛還在。若是屬於後期加上的停車位,一定是屬於業主。

    2.地下停車位,分公共停車位和別墅區停車位。地下公共停車位的歸屬跟上述一樣。別墅停車位無論何種原因,基本由別墅業主專屬使用(也有佔用公共區域的情況)。

    其次,不同的城市有不同的規定。比如廣州及其他部分城市的地下停車位,就有專屬的產權證,而深圳就沒有。深圳住宅停車位沒有產權證,只有商業停車位才有產權證。

    再次,不同時期也不一樣。深圳以前的地下停車位歸屬在購房合同沒有寫清楚,有沒有分攤房款也不知道,更加沒有產權證明。所以就造成巨大的糾紛,業主與開發商的官司不斷,但基本還是按照收益歸開發商處理。但深圳以後的處理方法可能是每個小區在開發的時候都有為小區業主配建足夠的車位,配建車位以外的,才歸開發商投資和收益。

    最後,地下停車位還是有兩種不同情況。一種是由公共區域建設的停車位。以前的原則是誰投資誰受益,以後會有法律的明確規定。另外一種是建在人防區的停車位,這種車位的產權屬於政府部門,但也遵循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戰時統一歸政府徵用。

    總結:其他地方不是很清楚,但深圳的方向應該是新建小區一定會規劃足夠的有業主持有產權的停車位,以後剩餘的才由開發商投資收益。

    無論何種情況,開發商要享受停車位收益必須要自己舉證。

    無論何種情況,哪怕是開發商自己投資的,只要沒在購房合同及其相關要素裡面沒有約定,無論是停車位還是其他場地,均歸業主共有。

  • 4 # 21世紀經濟報道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 車位、車庫的規定: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另外《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

    地下工程應本著“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誰維護”的原則,允許建設單位對其投資開發建設的地下工程自營或者依法進行轉讓、租賃。

    所以,地下車位儲藏間的歸屬權是並不歸業主共有,而是由開發商所有,相反,地面露天部分的小區以及小區路面停車位等,開發商無權收取租金,只能收取一定的管理費用。

    ※ 以上回答內容僅為作者個人觀點,與本報立場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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