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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141197769170

    喪失勞動力分三種:

    一、完全喪失勞動力

    一般一級到四級傷殘為完全喪失勞動力

    如果傷病職工同時符合不同類別疾病三項以上(內含三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條件時,可確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一般五級到六級傷殘為大部分喪失勞動力

    三、部分喪失勞動力

    一般七級到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力

    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條件:

    4.2.1 各種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或周圍神經肌肉疾病等,經治療後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1)單肢癱,肌力3級。

    (2)兩肢或三肢癱,肌力4級。

    (3)單手或單足全肌癱,肌力2級。

    (4)雙手或雙足全肌癱,肌力3級。

    4.2.2 長期中度呼吸困難。

    4.2.3 心功能長期在Ⅱ級。

    4.2.4 中度肝功能損害。

    4.2.5 各種疾病造瘻者。

    4.2.6 慢性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4.2.7 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3。

    4.2.8 雙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半徑≤30度。

    4.2.9 雙耳聽力損失≥91分貝。

    4.2.10 符合《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5至6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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