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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獸獸的小迷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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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郭廣吉律師
同一個案件的被告不能互相做證人。
在訴訟中,被告、原告的身份屬於當事人。
而證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實情況並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供證言的人。
在民事訴訟中,被告所說的話叫當事人陳述,證人說的話叫證人證言。
當事人陳述和證人證言都是中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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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唐先明75443043
‘’可以!‘’
這是一個涉及訴訟實務技巧的問題。
依我之見:兩個被告人‘’在不同案件‘’的訴訟中,是可以相互作為‘’證人證言‘’的,只是在採信作為證人證言時必須嚴格依法審查,防止被告人間相互串供串證,防止輕信被告人間言詞證據導致‘’三人為虎‘’的冤假錯案發生。
為什麼被告人供述可以相互為‘’證人證言‘’呢?
一,中國法律關於‘’證人證言‘’規定:一切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向司法辦案機關如實提供證人證言。這裡的一切知道案情的人,當然包括該案件相對於被告人而言的‘’其他同案證供‘’,比如同案的兩個被告人。我們以共同犯罪的刑事案件庭審為例,兩個刑事被告人A丶B在法庭上供述自己參與犯罪行為時,如果二人事先共謀丶事中相互配合,那麼被告人A在供述自己犯罪行為時‘’被告人供述‘’,而在供述中證實B在什麼時間地點參與了共謀,並證實B是什麼時間地點是一同相互配合到達案發現場如何共同作案,這時A對於B的上述行為的言詞證據就是‘’證人證言‘’的性質,同樣的道理,被告人B在供述自己參與犯罪的行為,叫做‘’被告人供述‘’,而在證實同案被告人A也一同共謀丶一同行為時,被告人B對於被告人A的供述就具有證人證言的性質。因此,司法實踐中將這種具有‘’證人證言性質‘’的供述和質證行為,稱為‘’同案證供‘’。
二,從共同犯罪案件的處理中,有的被告人被當場抓住人後經偵查起訴,法庭審理被告人如實供述了,法院的判決文書也採信了‘’被告人的供述‘’,而該被告人供述中就證實了‘’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共同參與共謀和實施行為,且為受害人的陳述所印證。如果幾年丶十幾年後抓獲了另一‘’在逃‘’的被告人,另案起訴至法院審判‘’在逃被告人‘’時,前一案件己經定罪判刑的‘’被告人的供述‘’就依法可以將前案‘’被告人供述‘’作為另案處理的本‘’在逃被告人‘’一案的另案被告人供述作為‘’同案證供‘’,當作‘’證人證言‘’來採信。
三,‘’被告‘’,是向法院起訴後判決前的稱謂,但是,刑事訴訟過程從公安偵查開始丶經檢察院審查批捕和起訴,在起訴前對於多人共同參與的犯罪案件,基於分化解瓦解丶有利打擊丶有利於訴訟的需要,檢察機關依法可以對共同犯罪案件中個別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訴,而這種被不起訴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既然沒有當被告人起訴,但是,他又不是受害人,也不是嚴格意義上的證人,那麼,這種因共同犯罪而不起訴的人,叫做‘’汙點證人‘’,而在辦案機關所作的言詞證據類似於被告人供述,而在法院判決時將這類似於被告人供述的‘’汙點證人證言‘’仍歸屬於證人證言。
所以,兩個被告人供述之間是可以當作相互印證的‘’證人證言‘’的,只不過辦案機關要認真審查丶核實,辯別其真偽,防止被告人之間相互串供,防止輕信言詞證據的‘’三人成虎‘’的冤假錯案發生。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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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相互作證。在中國,使得公民能夠作為證人的資格條件中,包括一下幾點:1、瞭解案件情況;2、證人只能是自然人,不應該包括其他法人和組織;3、能正確表達意志;4、與訴訟案件的審理結果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在中國,學理上一般認為,與本案審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人不應該成為證人,其證言按當事人陳述對待,有別於證人證言。這是證人與當事人的區別所在。證人不能與本案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是“自己不能給自己作證”這一普遍證明要求的體現。在訴訟案件中,多數當事人之間不能互相作證,因為他們相互的訴訟立場和利益是一致的,實際上是一方當事人,因此,他們不能“自我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