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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875820476159

    函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分成不同的種類:一、按應用範圍分,有商洽函、答詢函、請批函、告知函。商洽函 這類函在平行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之間相互協商或聯絡工作時使用。商洽性函較多地用在商調人員、聯絡工作或處理有關業務性、事務性事項等時使用。這類函的正文通常由商洽原由(發函的原因)和商洽事項兩個部分組成。商洽事項有時還特別寫清對受文的要求與希望。 答詢函 答詢函包括詢問函和答覆函。用於機關或部門之間相互詢問和答覆問題。有些不明確問題向有關機關和部門詢問,用詢問函;對有關部門所詢問的問題作出解釋答覆,用答覆函。詢問函不包括以商洽工作、請求主管部門批准為主而附帶有要求回答的函。否則,答詢函與商洽函、請批函就會混淆起來。另外,下級機關答覆上級機關的詢問,如涉及的內容重大,應以“報告”行文,不宜用“函”。 這類函的正文一般了包括詢問原由和詢問內容兩部分組成,詢問的原由可以是原因,也可以是目的。有的便函還可以連詢問的原由不必寫明,只要求對方機關就某方面規定答覆即可。 請批函 用於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准事項。請批函與請求有所區別:向上級機關請求批准,用請示;向不相隸屬機關 ( 包括同級機關 ) 的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准,用請批函。 告知函 告知函亦稱通報函,是將某一活動或事項告知對方。這種函,類似於知照性通知,由於沒有隸屬關係,用“通知”不妥,所以宜用“函”。另外,告知函不要求對方回覆。 例: 《 ××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 省人民政府駐福州辦事處更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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