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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們樸素的道理理解,權利和義務是統一的,享受到什麼樣的權利,就要履行什麼樣的義務。
在撫養和贍養這個問題上,也是這個道理,如果繼子女受到過繼父母的撫養,那麼他們就有義務贍養繼父母。這也是有法律依據的。
《繼承法》規定: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這條法律也就規定了繼子女與繼父母的贍養關係取決於是否有撫養關係。而且只有繼子女繼父母是這樣的關係。
對於子女與父母的關係,主要有三種類型,親生子女父母,養子女父母,繼子女父母,對於親生的,好理解,贍養與撫養不互成條件,簡單理解就是無論父母是否撫養,兒女都要贍養,收養關係與親生關係是完全一樣的,收養關係就等於親生,不是親生等同親生。
對於繼子女與繼父母,贍養關係主要取決於撫養關係,只要撫養到了,就要贍養,無論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這就是附條件的贍養。
這個題主的問題,只需要明確一件事,這個繼母是否撫養過題主,如果撫養過,那麼就應贍養,如果沒撫養過,那麼就不用贍養。
案例分析
小陳的母親在自己很小的時候就因病去世了,父親那時候既當爹又當媽地照顧小成。
不久之後,父親選擇再婚,給小成找了一個繼母張阿姨。
張阿姨十分善良,她不因為小成不是自己親生的就帶有偏見,而是一心一意撫養小成長大。為此,張阿姨自己沒有生育。
一晃好幾年過去了,小成順利完成學業,並且找到了一份收入不錯的工作。然而,就在這時,小成的父親因與張阿姨感情不和,選擇離婚,還要求小成與張阿姨斷絕聯絡。自此以後,張阿姨就孤身一人獨自生活。
逐漸地,張阿姨因為上了年紀,沒有經濟來源,日常生活產生了困難。她只好找到自己的繼子,希望看在多年的情分上,為自己提供贍養費。但是小成認為張阿姨並非生母,且父親已經與她離婚,自己沒有贍養繼母的義務,何況父親極力反對自己與張阿姨接觸,於是拒絕了。
張阿姨為此只能向法院起訴。
法律分析作為繼子的小成,是否有義務贍養已經離婚了的繼母呢?
《婚姻法》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上述法律什麼意思呢?
簡單的講,雖然繼子與繼父母沒有血緣關係,但是一旦繼子女與繼父母建立了撫養教育關係,那麼繼子女就要承擔對繼父母的贍養義務,和親生父母無異。而且,這種義務一旦形成,不因為婚姻關係變動而消失。因此,有負擔能力的繼子女,對曾經長期撫養教育過他們的繼母應當承擔贍養扶助義務。
小成在年幼時,由繼母張阿姨撫養長大,二人之間形成了撫養關係。現在張阿姨生活困難,小成又具有贍養能力,需要承擔起贍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