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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723996545340

    用益物權是指以標的物的使用和收益為目的而設立的定限物權,擔保物權是指為擔保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定限物權。二者的區別是:(1)設立的目的不同。設立用益物權的目的在於實現物的使用價值,而設立債權的目的在於實現物的交換價值。(2)權利性質不同。用益物權多為具有獨立性的主權利,而擔保物權多為具有從屬性的從權利。(3)標的物不同。用益物權的標的物主要為不動產,而擔保物權則不然。(4)客體價值形態的變化的影響不同。用益物權的價值形態變化對其有直接影響,而擔保物權價值形態的變化對其並無影響。(5)存續期間不同用益物權只有在物權關係被解除以後,才歸於消滅。權利人取得用益物權之後,就可以對標的物進行使用、收益。擔保物權的權利人不能在設定權利後立即實現權利,只有在所擔保的債權已屆清償期且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擔保物權人才能行使變價受償權。擴充套件資料:與所有權、擔保物權相比,用益物權具有以下特徵:1.用益物權以對標的物的使用、收益為主要內容,即注重對物的使用價值,並以對物的佔有為前提。這區別於擔保物權注重物的交換價值的特點。2.用益物權除地役權外,均為主物權;擔保物權為從物權。3.用益物權雖然也可以在動產上設立,但是從用益物權的具體型別來看,用益物權主要以不動產為客體,這主要是便於透過登記公示。4.用益物權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權利。用益物權人可以直接支配標的物,不需要他人行為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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