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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種花叔的腦殘粉

    先上結論:羽生晴樹恰好代表的是“大部分傳統日本人的價值觀”。

    之前看過知乎上一個關於日本動漫的回答中講到“二次元中宣揚的那些道理,正是日本三次元社會中所缺乏的元素”。我覺得非常在理。

    Legal High以及很多一些日劇(比如半澤直樹)也是一樣,立意上就是為了標新立異(非貶義),和日本的固有傳統價值觀相對立,來贏得一些人心底的共鳴,並指出日本社會中潛在的一些問題。

    從古代開始,日本就以集體主義優先,而不提倡個人主義。

    當時日本的統治者非常不贊成人們放下農具,對薄公堂。這和英美的法律完全相反,起訴有利可圖。訴訟已成為了不少美國的公司牟利的手段。但日本並不鼓勵法律訴訟。例如:

    在1445年室町幕府時期,政府釋出喧譁兩成敗法(けんかりょうせいばい)

    “禁止一切爭吵與糾紛,如有違背,無需調查對錯,當時雙方一律處罰。”

    喧嘩に際してその理非を問わず、雙方とも均しく処罰する。

    Cornell的教授 Robert. J. Smith在《日本社會》中也提到關於德川時代的法律:

    “If there is one word that subsumes much of what there is of Tokugawa law, it is conciliation.”

     

    再從現代來看,古代的制度和日本民族集體主義的觀念仍然延續至今,相互影響。比起為個體的辯護,他們更加註重於群體的和諧。

    日本的民法中有三種調解方式:「示談(じだん)」、「調停(ちょうてい)」和「和解(わかい)」。

    日本訴訟的人均數量,是英美法系國家訴訟數量的十分之一到二十分之一之間浮動, 並有繼續下降的趨勢

    正因為這種為了群體考量,“不給別人添麻煩”的社會思考模式,使得日本在近現代化急速發展的過程中,犯罪率並沒有像傳統歐美國家這樣正相關上升。

    美國在1975的犯罪率和日本的相比,謀殺 (9.6:1.9), 強姦(26:3.3), 搶劫 (218:2.1), 盜竊 (4,800:927)。這一比例在日本經濟危機後有所縮小,但在2000年之後又開始迅速恢復。

    而且日本大部分訴訟糾紛都能在庭外解決,這就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日本人均法律從業人員(司法工作者、律師、書士等)較為稀少,僅為英美法系國家的1/10。

    這裡講個故事。人類學家格雷厄姆.默裡(Graham Murray)在日本時,他的兒子在學校泳池裡跳水,但是泳池的水並沒有裝滿,導致孩子頭部重傷,做了手術。默裡想去法律控訴學校並要其賠償,以防止類似的事件發生。這在歐美是在正常不過的事情,可是他的日本太太,以及學校的老師都勸其不要這麼做,並聲稱會加以改進。逐漸的,身邊的人逐漸遠離了默裡,他離開了鎮子,婚姻也面臨危機。因為他堅持用西方的思想,將責任方告上法庭。

    所以結論是,羽生晴樹的做法應該是大多數日本人通常會採取的方式,而古美門的行為,以及這部日劇想要傳遞的思想更代表了部分日本人對社會固有集體主義觀念的一種不滿,以及對法律武器的一種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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