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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diudiu阿

    警方在現場故意擺了一副帶血的手套,被辛普森的律師團發現。警方由於無法證明這幅手套取證的合法性(行政法規定,行政權力機關必須自證執法的合法性),結果被法院判決程式違法。按照程式無正義,既無實體正義這一規則,法院宣判辛普森無罪釋放。所以當王思聰怒罵某紈絝子弟,通關係抓人的時候。如果這一傳聞得到證實,既已嚴重違反刑事訴訟程式。整個案件必須推翻重審。鑑於此案牽涉大量前期取證工作,所以立案的基礎遭到動搖。案件很可能被撤銷,被批捕者將被釋放或變更監管措施等待警方的補充偵查或釋放。另外,鑑於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檢查機關根據鋪天蓋地的傳聞,有責任對通關係走後門,這一違反刑訴程式的行為進行調查。待調查清楚以後再對案件進行實質審理。這個道理非常簡單。刑事法律是國之重器,一旦出現程式問題,可能導致疑案,錯案。所以刑事案件的公檢法審理必須嚴格按照刑事訴訟程式進行。打個比方,存錢是不會買火車票直接去北京央行的!你會嘛?!這明顯違背正常邏輯。

    所以法治社會,無論刑事或民事案件通關係走後門或者繞過司法機關單方面尋求私了,是最愚蠢的行為。甚至會被控妨害司法公正,深陷囹圄。

  • 2 # 下中上xzs

    法律是人制定人執行的,有時候人會有失誤,所以法律必有失誤,尤其是西方機械法律,有些事法律是辦不了的,對於個人你如果能忍受那就順從法律的錯誤,不能就踢開法律,快意恩仇,付一定代價換一生心平

  • 3 # 因陀羅indra

    說來話長,簡單點講啊!就是美國法律非常死板,極其注重流程規範,什麼都必須按照流程來,而且必須有合規的證據!如果證據不規範就不能用!

    辛普森案子的關鍵就是作案現場的指紋和腳印血跡等明顯的痕跡!

    如果在別的國家,這個案子毫無難度!

    但巧就巧在當時的警察收集證據的時候不夠規範,沒按照流程來,律師抓住了這一點!所以最後所有關於現場的證據都不能用於法庭證據!

    你想想,那麼關鍵的現場證據都沒有了,怎麼可能判定辛普森有罪呢????

    這就是美國的法律制度!變態的嚴謹!因為他們認為,如果收集證據流程不規範,就有可能誤判!所以必須全部規範才行。

    也就是說——可以放過一批,但不能錯判一個!

  • 4 # 風雲26610126

    辛普森被無罪釋放,有以下原因:

    一是陪審團判定事實。不同於大陸法系由法官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在英美法系,是由不懂法律的普通人組成的陪審團來認定事實,而由法官適用法律判處刑罰。因此,法官無權對事實作出認定。

    辛普森案的陪審團組成,對辛普森是非常有利的。他們基本反對白人至上,而出於種族原因,容易對辛普森抱有同情。

    二是“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由於檢方提交的若干證據被認為不合法,使陪審團認為其他證據也有可能不合法。由此,證據不能達到所要求的證明標準,導致辛普森被認定為無罪。

    不過,在後來的民事訴訟中,由於採用“優勢證據”規則,辛普森被要求支付鉅額賠償。

  • 5 # 不糊塗時塗糊不

    美國辛普森案件轟動全世界,其案案情中只有死者被殺是無疑的!辛普森殺人的動機是存在的,而證明辛普森殺人的證據是不足的!

    辛普森的律師依法採用排除非法證據的方法致使控方證據斷鏈子,使得控告辛普森殺人的證據不足。這樣的結果都是在桌面上公開依法進行的控辯活動所完成的,題主憑什麼說辛普森殺人無疑呢?題主僅憑主觀感覺就可以定罪量刑嗎?

  • 6 # 王賦心

    雖然很多人說是因為程式問題,在這個案子里程序正義得到了法官支援。

    但是,事實是什麼呢?是辛普森為這個案子聘請了超豪華律師團,花了很多億美元。

    如果辛普森是一個普通人,沒有錢,聘請不起律師,他還會無罪嗎?

    如果辛普森是個黑人,警察是不是根本不會給他走法院程式的機會,會不會在案發現場直接擊斃他了?就像弗洛伊德一樣。

  • 7 # 樂學讀書會

    你是上帝啊,知道案件真相?人都有侷限性,一次程式不遵守,後頭就會有千萬次程式瑕疵。這次警察不規範採證被採用,之後就有千萬次不規範採證

  • 8 # 法律實務知多少

    這就是西方所謂的法制與民主。西方有一種極端化的思想,把法治追求到極至,這樣的理論反而不利於解決實際生活中的問題,更不利於實際的公平正義的維護。

    美國喜歡追求程序正義和實質正義。辛普森殺妻案就是警方在取證過程中出現了程式的瑕疵,導致這次取證的證據被汙染,不能使用,不被採信,所以證據缺少一環。沒辦法做到法律上的排除合理懷疑,不能定案處罰。

    這種追求程序正義的理論上,理論上是應該得到支援的,但在實務過程中,極端的追求法律和公平證據,反而往往會讓很多有錢人,有資源鑽法律的空子,來逃避自己的處罰。

    雖然說維護公平正義需要付出一定的代價,也就是一些犯罪行為,可能得不到追究。但實務中這種不能被追究的犯罪行為,反而都是一些有錢人,有資源的人所為,這不能不說是一次法治的失敗。

    普通的群眾是沒有財力,聘請強大的律師團隊,沒有辦法和政府進行訴訟,所以可以鑽法律空子,透過微小的瑕疵來推翻整個案件的,只能是有錢人。這種案件的受害人往往是普通人,也就是說,普通人的正義,往往得不到維護。普通群眾的權益,即使被侵害,也是得不到救濟。

    我們也要強調追求程式的正義,也就是在案件調查過程中,一定要維護好程式的合法性,不能超越規定取證。取證一定要規範進行,但如果僅僅是微小的瑕疵,能不能就一概而論的否定掉取證?這是不科學,也是與法治精神相違背的。

    不僅這些犯罪嫌疑人的權益要維護受害者的權益,更要維護我們強調公平與正義,不能僅僅是保護一方,也要考慮另一方的感受。

    所以西方式的法治不是我們需要的,會出現很多荒唐的案件。比如英國的一起強姦案,最後認定為富豪不小心摔倒滑入,這種非常荒唐的理由居然被採納,這就是有錢人可以透過聘請強大的律師團隊顛倒是非。

    法律不僅僅是理論,更要結合於實際經驗來綜合運用,但凡向一方面傾斜,就會出現很大的問題。

  • 9 # 該名字尚未註冊

    程序正義可能會因為證據瑕疵讓壞人免罪,但是不堅持程序正義,就可能冤枉好人,沒有程序正義,每個人隨時都會成為那個被冤枉的人。所以寧可堅持程序正義放過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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