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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28021938244

    中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給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所謂“優先受償”是指抵押權人對抵押物賣得的價款,除了要先支付工資、撫卹金和徵納稅款外,抵押權人可先行收回自己對債務人所享有的債權,優先於抵押物的所有人的所有權,也優先於其他無抵押的一般債權。債務人用抵押物清償債務時,如果一項抵押物上設定了數個抵押權,一般應按設定抵押權的先後順序受償。抵押合同如果必須經登記才生效,那麼應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如果抵押合同只需經簽訂便生效,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處分抵押房地產所得金額,依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處分房地產的費用;

      (二)扣除抵押房地產應繳納的稅款;

      (三)償還抵押權人債權本息及支付違約金;

      (四)賠償由於債務人違反合同而給抵押權人造成的損害;

      (五)剩餘餘額交還抵押人。”

      處分抵押房地產所得金額不足以支付債務和違約金、賠償金時,抵押權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不足部分。

      《市場報》(2000年06月06日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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