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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甘84576748

    原來的啞巴,屬於言語殘疾,現在腳斷了屬於肢體殘疾;單小腿缺失(肢體殘四級);單大腿及其以上缺失(肢體殘三級);雙小腿缺失(肢體殘三級)雙大腿及其以上缺失(肢體殘二級)

  • 2 # 水波不興3291

    因在民政部門工作,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題主的具體描述是:原來啞巴,而今腿斷了?

    首先原來是啞巴,也就是言語殘疾了。當然所辦的殘疾人證是言語殘疾,只是要寫明言語殘疾幾級就可以了。

    其次現在腿斷了,也就是肢體殘疾了。實際上,現實生活中遇到這樣的問題,第一個必須做的事是住院治療。如果傷得並不重,經過治療,基本完全治癒,沒有留下明顯的後遺症,也就沒有再採取什麼措施的必要。如果傷得比較嚴重,治療徹底結束之後,留下了比較嚴重的後遺症,如明顯成了瘸子,或一條腿長一條腿短,走路不穩;或必須柱柺杖才能走路,甚至是小腿截肢以至於從大腿處截肢,一般就必須重新申請殘疾鑑定了。腿上出現問題,肯定屬於肢體殘疾的範圍了。重新鑑定的目的,就是在原來的言語殘疾的基礎上,透過醫生的專業檢查,確實肢體殘疾的等級

    一個人身上,同時有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殘疾類別,肯定就是多重殘疾了。肢體殘疾等級確定後,就按言語殘疾和肢體殘疾兩種殘疾類別中殘疾等級最高的一種確定殘疾等級,這就是多重殘疾等級的定級原則,按等級最高的一種確定最終的多重殘疾等級,其他類別,分別寫清楚殘疾類別和等級即可。

    最後,實際生活中如果不幸遭遇此類事情,先認真治療,待治療徹底結束之後,按後遺讓的具體情況,確定是否有必要申請重新辦理多重殘疾人證。無明顯後遺症,自然就毫無必要了。如果比較輕,辦不辦均可,辦了也沒有大用。如果為肢體一、二級,就可以辦成多重殘疾一、二級的殘疾人證,就比較有用了,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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