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當地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技術規範要求;
2、具有長期、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與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簽訂3年以上的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成品油供油協議;
3、省會及市(州)中心城市和高速公路經營註冊資本原則上不少於500萬元人民幣,國道、省道經營註冊資本不少於300萬元人民幣,縣城、縣道經營註冊資本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鄉道經營註冊資本不少於30萬元人民幣;
4、加油站的設計、施工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並透過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安全監管、公安消防、環境保護、氣象、質檢等部門的驗收;
5、具有成品油檢驗、計量、儲運、消防、安全生產等專業技術人員;
6、從事船用成品油供應經營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點),除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汙染等有關規定;
7、加油站的設定與距離要求: 國道、省道每百公里不超過6對。
高速公路每百公里不超過2對。縣道每百公里不超過8對。城區加油站的服務半徑不少於0.9公里,即建設規劃用地紅線最近距離不少於1.8公里;但位於道路兩側的相對位置或轉彎後的其它位置的兩個加油站,按其中心點之間的距離符合交通法規規定的最短行車距離(以單邊最短距離為準)不少於1.8公里。農村加油點設定必須距國道、省道3公里以上且原則上每個鄉鎮不超過1座。8、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標準的其他條件。
符合當地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技術規範要求;
2、具有長期、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與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簽訂3年以上的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成品油供油協議;
3、省會及市(州)中心城市和高速公路經營註冊資本原則上不少於500萬元人民幣,國道、省道經營註冊資本不少於300萬元人民幣,縣城、縣道經營註冊資本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鄉道經營註冊資本不少於30萬元人民幣;
4、加油站的設計、施工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並透過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安全監管、公安消防、環境保護、氣象、質檢等部門的驗收;
5、具有成品油檢驗、計量、儲運、消防、安全生產等專業技術人員;
6、從事船用成品油供應經營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點),除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汙染等有關規定;
7、加油站的設定與距離要求: 國道、省道每百公里不超過6對。
高速公路每百公里不超過2對。縣道每百公里不超過8對。城區加油站的服務半徑不少於0.9公里,即建設規劃用地紅線最近距離不少於1.8公里;但位於道路兩側的相對位置或轉彎後的其它位置的兩個加油站,按其中心點之間的距離符合交通法規規定的最短行車距離(以單邊最短距離為準)不少於1.8公里。農村加油點設定必須距國道、省道3公里以上且原則上每個鄉鎮不超過1座。8、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標準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