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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721年開始,首相職務形成,但正式名稱是內閣首領,1783年稱首相,1902年形成下院多數黨首領任首相的慣例。
從當前看,英國首相是最高國家執行機構的行政長官,擁有內閣成員提名權,高階官員任免權,推薦高階法官、主教等特殊職務的權力;掌握核按鈕,擁有實質三軍最高指揮權和高階軍銜提名權;主持內閣會議及日常行政事務處理,編制政府預決算報告,有普通法案的創制提議權,得國王批准可解散國會提前大選。
注意,英國首相是沒有工資收入的,工資收入來自於兼任的副財政大臣職務。
根據英國憲法規定,英國首相享有以下權利:
1.代表政府向英王彙報全部情況。
2.代表政府在議會中為政府的重大政策進行辯護。
3.向英王提出任命內閣成員和其他部長名單,也可要求他們辭職或變更他們的職務。
4.主持內閣會議,決定內閣議事日程。
5.向英王推薦高階法官、主教和對某些其他官員的任命。
6.決定各部職權的劃分,決定部的成立、合併和廢除。
7.對各部業務進行總的指導,解決各部之間的爭議。
8、內閣必須接受議會的監督,因此首相有責任回答議會的質詢,向議會報告政府的工作。但是,首相作為議會多數黨領袖能操縱議會,並且有權建議英王解散議會,宣佈重新大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