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車票改簽可以改到幾天後,但如果是開車之後,就只能改簽當日其他列車。
在有運輸能力的前提下,開車前48小時(不含)以上,可改簽預售期內的其他列車;開車前48小時以內,可改簽開車前的其他列車,也可改簽開車後至票面日期當日24:00之間的其他列車,不辦理票面日期次日及以後的改簽。
開車之後,旅客仍可改簽當日其他列車,但只能在票面發站辦理改簽,且開車後改簽的車票不能退票。已經辦理“變更到站”的車票,不再辦理改簽。開車前48小時~15天期間內,改簽至距開車15天以上的其他列車,又在距開車15天前退票的,仍核收5%的退票費。
擴充套件資料
《鐵路旅客運輸規程》中規定:
第三十五條 旅客在發站辦理改簽時,改簽後的車次票價高於原票價時,核收票價差額;改簽後的車次票價低於原票價時,退還票價差額。
旅客辦理中轉簽證或在列車上辦理補籤、變更席(鋪)位時,簽證或變更後的車次、席(鋪)位票價高於原票價時,核收票價差額;簽證或變更後的車次、席(鋪)位票價低於原票價時,票價差額部分不予退還。
第三十七條 持通票的旅客在中轉站和列車上要求變更徑路時,必須在通票有效期能夠到達到站時方可辦理。辦理時,原票價低於變徑後的票價時,應補收新舊徑路里程票價差額,核收手續費;原票價高於或相等於變更後的徑路票價時,持原票乘車有效,差額部分(包括列車等級不符的差額)不予退還。
《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中規定:
第四十條 對不符合乘車條件的旅客、人員,站車均應瞭解原因,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對有意不履行義務的,應補收票款並加收票款。對主動補票並經站、車同意上車的人員或兒童,只補收票價,核收手續費。
對持定期客票違章需按往返及天數加收票價時,按下列公式計算:加收票價=單程應收票價×2×天數。
第四十一條 對需補收票款差額的,辦理時,發售補價票或收回原票,換髮代用票。換髮代用票時,補收的差額票價填寫在代用票補收欄內,收回的原票隨代用票丙聯上報。
第四十二條 列車內發現旅客車票漏剪口時應補剪並核收手續費;如漏剪是由車站責任造成的,則列車補剪不收手續費。到站發現車票漏剪則不予追究。
火車票改簽可以改到幾天後,但如果是開車之後,就只能改簽當日其他列車。
在有運輸能力的前提下,開車前48小時(不含)以上,可改簽預售期內的其他列車;開車前48小時以內,可改簽開車前的其他列車,也可改簽開車後至票面日期當日24:00之間的其他列車,不辦理票面日期次日及以後的改簽。
開車之後,旅客仍可改簽當日其他列車,但只能在票面發站辦理改簽,且開車後改簽的車票不能退票。已經辦理“變更到站”的車票,不再辦理改簽。開車前48小時~15天期間內,改簽至距開車15天以上的其他列車,又在距開車15天前退票的,仍核收5%的退票費。
擴充套件資料
《鐵路旅客運輸規程》中規定:
第三十五條 旅客在發站辦理改簽時,改簽後的車次票價高於原票價時,核收票價差額;改簽後的車次票價低於原票價時,退還票價差額。
旅客辦理中轉簽證或在列車上辦理補籤、變更席(鋪)位時,簽證或變更後的車次、席(鋪)位票價高於原票價時,核收票價差額;簽證或變更後的車次、席(鋪)位票價低於原票價時,票價差額部分不予退還。
第三十七條 持通票的旅客在中轉站和列車上要求變更徑路時,必須在通票有效期能夠到達到站時方可辦理。辦理時,原票價低於變徑後的票價時,應補收新舊徑路里程票價差額,核收手續費;原票價高於或相等於變更後的徑路票價時,持原票乘車有效,差額部分(包括列車等級不符的差額)不予退還。
《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中規定:
第四十條 對不符合乘車條件的旅客、人員,站車均應瞭解原因,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對有意不履行義務的,應補收票款並加收票款。對主動補票並經站、車同意上車的人員或兒童,只補收票價,核收手續費。
對持定期客票違章需按往返及天數加收票價時,按下列公式計算:加收票價=單程應收票價×2×天數。
第四十一條 對需補收票款差額的,辦理時,發售補價票或收回原票,換髮代用票。換髮代用票時,補收的差額票價填寫在代用票補收欄內,收回的原票隨代用票丙聯上報。
第四十二條 列車內發現旅客車票漏剪口時應補剪並核收手續費;如漏剪是由車站責任造成的,則列車補剪不收手續費。到站發現車票漏剪則不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