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問所理問 官名。元各行中書省所屬有理問所理問與副理問。明、清承宣布政使司沿置,為布政使司直屬官員之一。掌勘核刑名訴訟。 (1).審理,訊問。《元史·刑法志一》:“其鬭訟……及科差不公自相告言者,從本管理問。”《水滸傳》第二六回:“原來縣吏都是與 西門慶 有首尾的,官人自不必說;因此,官吏通同計較道:‘這件事難以理問。’”(2).官名。 元 行省有理問所,置理問、副理問等官; 明 清 時為布政使司直屬官員之一。掌勘核刑名。《元史·百官志七》:“理問所,理問二員,正四品;副理問二員,從五品。”《明史·職官志四》:“承宣布政使司……理問所,理問一人,從六品,副理問一人,從七品。”《清史稿·職官志三》:“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省各一人……理問所理問,從六品。”《清史稿·職官志三》:“理問掌推勘刑名。” 提點刑獄司 官署名。是宋代中央派出的“路”一級司法機構,簡稱“提刑司”、“憲司”、“憲臺”。監督管理所轄州府的司法審判事務,稽核州府卷案,可以隨時前往各州縣檢查刑獄,舉劾在刑獄方面失職的州府官員。 宋太宗端拱元年(988),始於諸路轉運司置提點刑獄司,後設專司。掌本路郡縣之庶獄,核其情實而覆以法,督治奸盜,申理冤濫,並歲察所部官吏,保任廉能,劾奏冒法。設提點刑獄公事為長官,兼以文武臣充任。後屢經廢置,至仁宗明道二年(1033)始成為常設機構。神宗熙寧六年(1073)各增設檢法官。哲宗紹聖(1094-1097)初,令兼管坑冶事。南宋又設幹辦官。孝宗乾道八年(1172),又兼催督經總制錢。金朝亦置,掌監察官吏,體察廉能贓濫,以行賞罰。兼掌勸農、採訪、管領屯田及鎮防諸軍。設於中都西京路、南京路等九路,統稱九路提刑司,設提刑使、副使領司事,秩正三品、正四品。下設判官、知事諸職。因職權極重,號稱“外臺”。承安四年(1198)改稱按察司。京畿提典刑獄司 提點刑獄司,相當於省檢察院,京畿提點刑獄司,就是京畿路提點刑獄司。宋慈的職務相當於今天的北京檢察院檢察長。 各路設提點刑獄司,是中央派出的、代表中央監督所轄州縣司法審判活動的機構,負責複查地方審斷案件;如有疑獄及拖延未決案件,提點刑獄司公事可親赴州縣審問。州縣已決案件,當事人喊冤則由各路提點刑獄司復推。
理問所理問 官名。元各行中書省所屬有理問所理問與副理問。明、清承宣布政使司沿置,為布政使司直屬官員之一。掌勘核刑名訴訟。 (1).審理,訊問。《元史·刑法志一》:“其鬭訟……及科差不公自相告言者,從本管理問。”《水滸傳》第二六回:“原來縣吏都是與 西門慶 有首尾的,官人自不必說;因此,官吏通同計較道:‘這件事難以理問。’”(2).官名。 元 行省有理問所,置理問、副理問等官; 明 清 時為布政使司直屬官員之一。掌勘核刑名。《元史·百官志七》:“理問所,理問二員,正四品;副理問二員,從五品。”《明史·職官志四》:“承宣布政使司……理問所,理問一人,從六品,副理問一人,從七品。”《清史稿·職官志三》:“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省各一人……理問所理問,從六品。”《清史稿·職官志三》:“理問掌推勘刑名。” 提點刑獄司 官署名。是宋代中央派出的“路”一級司法機構,簡稱“提刑司”、“憲司”、“憲臺”。監督管理所轄州府的司法審判事務,稽核州府卷案,可以隨時前往各州縣檢查刑獄,舉劾在刑獄方面失職的州府官員。 宋太宗端拱元年(988),始於諸路轉運司置提點刑獄司,後設專司。掌本路郡縣之庶獄,核其情實而覆以法,督治奸盜,申理冤濫,並歲察所部官吏,保任廉能,劾奏冒法。設提點刑獄公事為長官,兼以文武臣充任。後屢經廢置,至仁宗明道二年(1033)始成為常設機構。神宗熙寧六年(1073)各增設檢法官。哲宗紹聖(1094-1097)初,令兼管坑冶事。南宋又設幹辦官。孝宗乾道八年(1172),又兼催督經總制錢。金朝亦置,掌監察官吏,體察廉能贓濫,以行賞罰。兼掌勸農、採訪、管領屯田及鎮防諸軍。設於中都西京路、南京路等九路,統稱九路提刑司,設提刑使、副使領司事,秩正三品、正四品。下設判官、知事諸職。因職權極重,號稱“外臺”。承安四年(1198)改稱按察司。京畿提典刑獄司 提點刑獄司,相當於省檢察院,京畿提點刑獄司,就是京畿路提點刑獄司。宋慈的職務相當於今天的北京檢察院檢察長。 各路設提點刑獄司,是中央派出的、代表中央監督所轄州縣司法審判活動的機構,負責複查地方審斷案件;如有疑獄及拖延未決案件,提點刑獄司公事可親赴州縣審問。州縣已決案件,當事人喊冤則由各路提點刑獄司復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