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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李瑛醫生

    沒有確診癌症,醫生建議吃抗癌藥物,這種情況是確實存在的。

    1.患者臨床表現高度懷疑是癌症,但是由於患者自身情況限制,無法拿到病理依據。

    比如說,患者身體狀況非常的虛弱,年齡非常大,不能夠耐受活檢。患者病變的部位非常不好,常規的活檢無法到達這個部位。患者的病變還比較小,常規的活檢拿不到病理。患者家屬不願意讓病人再遭受手術活檢的痛苦,所以不同意手術活檢。但是,患者的臨床檢查,已經基本上可以臨床診斷癌症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患者及其家屬都強烈要求治療而不放棄的話,部分醫生會出於好心和人道主義的原則,建議患者考慮使用抗癌治療。一般都是會和家屬進行協商,爭取家屬的同意之後才會進行。但是更多的醫生都不願意冒這個風險了,因為畢竟還沒有最終確診是癌症,也不清楚用了藥之後是否有效,萬一最後不是癌症或者說用藥之後無效將無法解釋清楚。

    2.此時,患者家屬就會存在疑慮,如果不是癌症用了抗癌治療怎麼辦?

    這裡就涉及到一個醫患溝通的問題,醫生是出於好心和人道主義的原則,想盡量為患者延長生命,出發點是好的。雖然沒有拿到病理確診的金標準,但是臨床高度懷疑是癌症。使用抗癌治療有可能是這個患者活下去的唯一機會。醫生只是為患者提供了一種可能的治療方案。而患者家屬此時應該充分理解醫生的決定。自願接受是否進行抗癌治療,如果不同意,完全可以不予簽字,醫生不會為患者強制治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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