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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爾茨在哈佛開始他的學術生涯,他在那裡擔任研究助理和指導,1958年到1959年他在Palo Alto的行為科學高等研究院做研究員,隨後成為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的人類學助理教授。1960年到1970年,格爾茨在芝加哥大學度過十年,並且在 1964年成為正教授。1970年後,他加入普林斯頓的高等研究院,併成為該院社會科學的第一個教授,期間1978到1979年曾經短暫的牛津授課。

    格爾茨的學術生涯經歷了一個否定之否定的過程,他最初對人類宗教生活與符號體驗感興趣,後來致力於社會經濟問題的研究,到了晚年關注的重點又回到符號於文化上。格爾茨的思想理論與韋伯(Max Weber)、帕森斯(T. Parsons)和克拉克洪有很大聯絡,特別是韋伯思想中的“行為” “意義”“理解” 與“合理性” 成為格爾茨理論的主要前提。

    對格爾茨來說,文化是一個象徵系統,是由象徵有機地結合而形成的意義體系。這裡“意義”指的是包含認識、情感、道德在內的一般性思考,它是具有知覺、觀念、理解、判斷的一種包容性的概念。“象徵”則被界定為所有事物、行為表現、事件、性質以及關係都是傳遞某種“意義”的載體(vehicle)。任何一種物質、行為表現、事件、言語活動,只要它是傳遞某種“意義”的話,那麼它就是“象徵 ”。但是意義又不是象徵(物、體、行)本身的內在屬性,是人所賦予的。人則是生活在由自己編織的意義網路裡的動物,人的行動是一種傳達意義的最直接的行為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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