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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016390525897

    脫離法律知識從常識角度進行沒事賠償也是天經地義,同樣從專業角度分析。 您的孩子顯然是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父母的你們為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況且對於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來說,造成別人損害的賠償責任由誰承擔,在很多法律中早有明確規定。 在《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婚姻法》中,都有“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的規定。 《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已經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它的民事責任。 你的孩子撞傷其他小朋友,進行合理的賠償是必須盡到的義務,送小禮物或者登門道歉本是屬於人情的部分。作為監護人有義務對對方進行民事賠償,並非你覺得有態度道歉就可以避免民事賠償,換位思考如果這一次是你的孩子被撞傷,對方登門道歉,把你哄開心了從此以後你就心甘情願自己承擔孩子的一切醫療費用及未來不可預期之風險了? 所謂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相同情形下你不願承擔風險的同時,也應該尊重對方的情況,互相體諒推己及人。我相信對方是通情達理的家庭你只要進行合理的民事賠償一切都不是問題。有些問題體現的是你的格局和知識水平,其他的不說您自己看著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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