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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Abnnjhg

    工會組織撤銷以及撤銷後,工會會員與工會組織的關係等法律規範問題,《工會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基層工會所在的企業終止或者所在的事業、機關被撤銷,該工會組織相應撤銷,並報告上一級工會。”“依前款被撤銷的工會,其會員的會籍可以繼續保留。”這裡所說的企業終止是指企業因合併、解散、依法撤銷、破產關閉而歸於消失。所屬企業終止,原有的基層工會喪失了存在的基礎與條件,應相應撤銷,並報上一級工會備案。原有的工會會員會籍即會員資格可以繼續保留,會員組織關係移交其居住地工會組織管理,待重新就業或者重新確定新的工作單位後,再將其會員組織關係及時轉入新的所在單位工會組織。新的所在單位尚未建立工會組織的,其會員組織關係暫時保留在居住地工會組織。工會會員保留會籍期間免交會費,不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近些年,隨著中國經濟結構的調整、企業改制和機構改革的進行,撤併工會組織的現象時有發生,給工會組織建設帶來了很大的負面影響。從各地的情況看,工會組織在機構改革、企業改組、改制及兼併中被撤併的現象較多,具體表現為,有的單位將工會和共青團等部門合併成立群工部;有的將工會與組織、宣傳、團委、科協等機構合併成立黨群工作部。有的事業單位的工會組織在改革中被撤併的現象也常常發生,個別行業、系統在機構改革中,甚至出現了整個系統撤併工會的現象。隨意撤併工會組織給工會工作帶來了極為不利影響。一是工會組織被撤併,基層工會透過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透過平等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制度等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工作沒有了組織基礎。企事業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和決定與職工權益有關的問題時,職工一方沒有自己的代表,職工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應有的維護。二是撤銷工會後,職工群眾就有可能自己組織“工會”來維護自身的利益不受侵犯,從而給國外敵對勢力分化中國工人階級隊伍以可乘之機。三是工會作為企業勞動關係中職工一方代表,在調處勞動關係矛盾,防止群體性事件發生,穩定社會大局中有其不可替代的位置和作用。企業中沒有工會組織,就無法形成健全有效的勞動關係調整機制和預防機制,勞動關係的矛盾就難以化解。進而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安定。因此,必須依法制止隨意撤併工會組織的行為。中國《工會法》第十二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合併工會組織。”這裡的任何組織,既包括企事業單位、機關,也包括黨的組織和政府部門;這裡的個人,既包括企事業單位、機關的經營者或領導者,也包括這些單位的黨組織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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