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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金卯刀007

    關於“企業請明星做廣告是不是"沉沒成本"?”這個問題,“金卯刀策畫”認為要一分為二來看。

    首先,我們要明確“沉沒成本”的要點。“沉沒成本”是經濟學和商業決策制定過程中常用到的概念,也稱旁置成本,指已經發生和付出且不可收回的如時間、金錢、精力等方面的成本。

    另外,與“沉沒成本”相對應的則是“可變成本”,顧名思義就是可以改變和調整的成本。

    請明星做廣告,最大的成本當然是真金白銀。但聰明的企業,與明星合作會採取相對靈活的策略,畢竟明星也是人,是可以討價還價,甚至打折的。

    那麼關鍵來了:

    1、明星的報價與最後的成交價(優惠價),這其中的成本差算“可變成本”,因為它透過調整直接降低了企業的成本開支;

    2、首付定金是必須的,這一般算作是不可改變的“沉沒成本”,是雷不打不動的合作前提與支出;

    3、餘款支付,視廣告執行實際情況,是有調整和改變的餘地的,這又可視作“可變成本”。

    所以,請明星做廣告是“沉沒成本”還是“可變成本”,不能孤立的看,它是動態而變化的。當然,皆大歡喜是我們所追求的結果。

  • 2 # u爺

    要看企業實際情況,如果企業有清楚的使用者調研,知道自己的目標使用者。也清楚所請明星的粉絲符合目標使用者,那麼請明星就是錦上添花,否則為了知名度,目的不清就請明星代言,那麼代言費有可能成為沉沒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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