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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08425833711

    唐代在均田的基礎上,制訂了租庸調製。規定田有租,戶有調,身有庸,外有雜役。 租制規定:每丁每年要向政府繳納租粟兩石。此外對嶺南等特殊地區實行輕稅政策,嶺南諸州奈米,上戶奈米1.2石,次戶8鬥,下戶6鬥。 調製中的“調”調是戶稅,即戶為徵收物件與徵收單位,以丁立戶,以實物繳納,也可以貨幣繳納銀14兩。 調製規定:每丁每年納絹或綾兩丈,綿2兩;不產絹綿的地方,交納布2.5丈和麻2斤。 庸制規定:每丁每年需要為政府無償地服徭役20天,閏年加兩天;不服勞役的人,要納絹或布代替,一天摺合絹3尺,謂之庸。 庸是應服役者而不去服役的一種折納,不是一般的賦稅,而是以交納實物來代替勞役,故具有免役金的性質。如果國家額外加役,加役15天,免調;加役30天,租調全免。每年的額外加役,最多不得超過30天。唐代除正役之外還有雜役。唐代基本的徭役負擔,每年一丁相當於30天至50天。對於遭受水旱蟲蝗等自然災害的地方,又有減免租庸調的規定。災情在4成以上,免租;災情在6成以上,免租調;災情在7成以上,課役全免調的規定。唐代租庸調製,自唐高祖李淵時規定,經唐太宗整頓,歷唐高宗、武則天、唐中宗至唐玄宗開元年,一直未變。在這段日子裡,經濟逐步發展,戶口也逐年增加,國家財政也有了結餘,國庫也充實起來,出現了唐初社會經濟繁榮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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