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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81334658550

    建立借款關係後,到了還款期限發現對方不肯還錢的,出借人可以去法院起訴還錢。那麼,提起訴訟後要有證據證明確實存在借款關係,而借條是最為直接的證明,所以有些人認為只要拿出借條就可以。一方借錢不還,當事人起訴到法院後,只有借條的話其實可以證明存在借款關係。但是,如果借款人抗辯已經還清欠款,並且提供了足以反駁的證據,法院為做出正確判決,出借人只有借條的話就要其他證據佐證。所以,特殊情況下,只有借條的話並不一定能夠證明借款關係,出借人還是要找出其他證據進行證明的。具體而言,出借人可以從以下方面收集證據:

    1、雙方的電話錄音,如在電話裡提到還錢的事,並且對方承認了借錢的事實;

    2、雙方的手機簡訊,如簡訊內容裡提到還錢的事,看對方回覆裡有沒有承認借錢的事;

    3、到銀行調取當時提款的憑證或者是轉賬的憑證等;

    4、找當時在場的人作證。因此,起訴後被對方反駁時,要能夠證明對方確實沒有還錢,那麼就要找出其他證據進行佐證,所以收集證據時不能只注意借條一個證據。不過,只有借條被對方反駁的,對方又沒提供其他足以證明的證據的,那麼出借人也可以不用找出其他證據佐證。但是,需要其他證據證明,依靠自身能力又難以找到有用的證據的,建議可以在必要時找個專業律師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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