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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說企業員工委託管理層代持部分股權,管理層可否將該部分股權抵押給第三方?這裡不是出售或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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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冷炎

    不能質押(權利是質押,不是抵押)。

    他人委託代持,意味著股份的名義持有人並沒有擁有完整的物權。在物權的佔有、使用(在股權上就是公司的管理權、投票權)、收益(分紅)、處分四大權能裡面,名義持有人只有佔有權(受託佔有),而並不享有其餘三項權能。質押,正是處分權的一個重要方面,雖然抵押並不會直接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但由於質押所擔保的債權存在著不確定性(或有負債),未來存在著所有權被迫發生變動的可能性,因而質押也屬於處分權的一部分。

    但要強調的是,這裡的不能質押,指的是名義持有人出質股權的行為屬於侵權,但並不代表股權出質必然無效。由於是委託代持股份,因此無論是股東名冊還是工商登記資訊,記載的都是受託人的名字。對於第三人(質押權人)來說,其基於對公示效力的信賴而接受質押,沒有義務也沒有必要去了解背後是否還存在著其他權利人。因此,只要第三人不知曉存在委託持股的事情,其接受股權質押就是善意的,質押合同就是有效的。此外,由於中國對於股權質押採取的是登記主義,因此光有質押合同生效還不夠,還得辦理登記,非上市公司在工商局登記,上市公司在證券交易所登記。

    質押合同成立且辦理了質押登記,則股權質押生效,一旦出現損失,真實權利人就不能再以權利瑕疵為由進行抗辯,只能向名義持有人(也是無權處分人)請求賠償;當然了,如果第三人明知受託持股的事情卻未徵求真實權利人的意見就接受股權質押,就不能算是善意第三人,則真實權利人還是可以提出抗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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