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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吳餘生3

    收受回扣應屬於商業賄賂。經營中,經辦人員往往具有一定的所謂價格鬆動的許可權,回扣就以私下的行為,使雙方交易行為更為方便或低價。回扣行為會損害售出方公司主體利益,降低了交易總額的票面金額,給國家稅務帶來損害。總之,是會在有人私下獲取收益的情況下發生,桌面下的交易,不上桌面,就是會傷害到某個方面的利益而拿不上桌面!

    既然定義為回扣,和正常的銷售提成是兩個概念,應屬商業賄賂。

  • 2 # 融易搜

    一般指商業活動中,收回扣基本上普通存在,但在法律中,收受的回扣與商業賄賂的性質十分相似,甚至在一定條件下收受回扣會轉變為商業賄賂。

    簡單來說,回扣指的就是在商品或者勞務買賣中,賣方從買方支付的商品款項中,按照一定的比例返還給買方或買方經辦人的款項。即“賬本上顯示的回扣”和“賬本上未記載回扣”。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所規定的商業賄賂裡較為典型的一種行為方式,就是收取回扣後不入賬。所以,倘若回扣要以商業賄賂論處,歸屬商業賄賂的一種表現,則要看是否入賬。

    可以說,回扣是當前商業賄賂最基礎的表現方式,但她並不是商業賄賂的全部。回扣的屬性可以界定回扣款項的來源性質,就是回扣不是賣方額外的附贈品,而是商品價格的一部分。此外,如果賣方是從別處拿來物品等其他財產給予對方,就是謀取不正當利益,但這並不是回扣,但也同樣屬於商業賄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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