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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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些許法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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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律包子
嚴格來說 這樣的合同是由瑕疵的 因為合同的當事方是企業 而不是法人代表 所以 應該加蓋企業公章 而法人代表與被授予權力的一般員工簽字沒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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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務專員萌寶爸111
合同有效,放心,法院會支援的。按道理來講,合法有效的合同形式上應該是加蓋公章、加蓋合同專用章、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字。但如果沒有前兩者,只有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名的,只能說形式上有瑕疵,但也可以視為有效合同。除非是合同有專門條款約定必須此三者齊備,才算合同生效。
原因其實很好理解,公章也罷,合同專用章也罷,都是死的物品,萬一被人竊取,或者盜用了,簽署了合同,那就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合同實質上是無效的,除非是善意第三人主張表現代理時候才有效,當然法庭會根據表現代理的具體情節來判定。而人是活的,有意識的,如果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字了,只要沒有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或者欺詐,合同就代表了真實的意思表示,肯定是有效的。事後完全可以再補公章和合同專用章。
也有公司為了權力制衡,將合同專用章和單位公章分別交不同的股東儲存,並專門在公司章程裡規定對外簽署合同時候需合同專用章、公章、法人簽字齊備才有效,但是此內部章程對外不見得有效,只有明確告知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並經其認可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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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郭俊然
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均是有效的,並不規定簽字一定要配合蓋章,如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簽字但未加蓋企業公章,也是有效的。 但易引發糾紛,因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權利訂立合同,如沒有加蓋企業公章,則易被認為相關合同行為是個人行為而非企業的行為。
因法定代表人天然代表公司,除法定代表人為個人事務簽訂的合同外,其簽字但未加蓋公章的合同對公司而言有效,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此一點類似於表見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