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8月份交房,當年小區免費供暖,試水期間未接到物業通知,不排除物業透過張貼告示的方式通知,問題的關鍵在於,小區大部分業主未入住的毛坯房,業主總不可能沒事跑去閒逛,以上是背景,結果就是我家未接到試水通知,暖氣跑水把樓下新裝修的房子泡了,樓下也是新裝修未入住,等於我們這些當事人都不知情,協商期間物業未起到積極調節的作用,也可以說物業甩鍋,最後以我家賠償樓下1500告終,時間太久也沒什麼證據了,現在通知我們收物業費,我們並非不交物業費,但是我認為給樓下泡水這件事,應該擺到明面上提一下,請各位大佬給分析下,並提出幾點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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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執中bj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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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善L
暖氣,經營分為兩種,第一種是地方公用事業局或者熱力公司。第二種是物業公司。按照現行法律即:誰經營誰受益誰負責,負責主要是裝置設施的維保以及供熱情況。維護範圍基本是戶門以內是業主自行維護,戶門以外由收費的受益方負責。
按照您描述的問題,並未闡述什麼原因跑的水,比如:,1、暖氣配件是壞的。2、室內暖氣末端放水閥門開著沒關閉。3、室內管道有問題等等。
然後根據問題在判斷是哪一方的責任或者責任比例,這其中有開發施工方的責任、物業責任、業主責任、供熱單位責任。根據出現的問題進行判斷,然後物業根據問題進行協調。
但是,物業費該交還的交,物業費與這些問題不能以綁架的方式出現。物業費是全體業主共同的利益,你不交就是損害了集體利益,物業如果起訴你,不但要繳費還有違約金,兩年多的違約金比物業費還多。敗訴是百分百的。
主要責任在業主本人。
至於物業公司是否未通知到業主,很可能已經無法查證。但每年供暖季臨近時業主應該對試壓有所預判,應該打電話詢問何時試壓。業主沒有這樣做,存在明顯疏忽。
房子已經交付給你,管理權責任也歸你,當然要負主要責任。
如果有證據表明物業公司通知不到位,他們也只是次要責任。爭議起來不會有結果,打官司值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