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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海之洋1868

    《給排水手冊》第五冊中明確規定,城市汙水處理廠的選址應距離居民區300米以上。

    汙水處理廠是從汙染源排出的汙(廢)水,因含汙染物總量或濃度較高,達不到排放標準要求或不符合環境容量要求,從而降低水環境質量和功能目標時,必需經過人工強化處理的場所。

    一般分為城市集中汙水處理廠和各汙染源分散汙水處理廠,處理後排入水體或城市管道。有時為了回收迴圈利用廢水資源,需要提高處理後出水水質時則需建設汙水回用或迴圈利用汙水處理廠。

    處理廠的處理工藝流程是有各種常用的或特殊的水處理方法最佳化組合而成的,包括各種物理法、化學法和生物法,要求技術先進,經濟合理,費用最省。設計時必須貫徹當前國家的各項建設方針和政策。

    因此,從處理深度上,汙水處理廠可能是一級、二級、三級或深度處理。汙水處理廠設計包括各種不同處理的構築物,附屬建築物,管道的平面和高程設計並進行道路、綠化、管道綜合、廠區給排水、汙泥處置及處理系統管理自動化等設計,以保證汙水處理廠達到處理效果穩定,滿足設計要求,執行管理方便,技術先進,投資執行費用省等各種要求。

    汙水處理廠址的選定是城市和工業區的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廠址的選擇同城市和工業區排水管道的佈置、處理後汙水出路密切相關,應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和技術經濟比較,並應考慮以下原則:

    1、廠址必須位於給水水源的下游;如果城鎮、工業區和生活區位於河流附近,廠址必須在它們的下游,而且要在夏季主風向的下風向,並應同城鎮、工業區、生活區以及農村居民點保持一定的距離,但又不宜太遠,,以免增加管道的長度。

    2、廠址應儘可能與處理後出水的主要去向(如灌溉農田)或受納水體靠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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