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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大提琴深

    商家都是在打<模糊>牌,用<合法〉的藉口來〈忽悠〉愚昧l消費者吧……一句話:只要〈國家>認可了就是<合法的>……

  • 2 # 陳恭5

    題主所指“商品”與“食品“是存在本質區別的兩個不同的概念。

    其中“食品”是屬於國家“食品管理法”規定的需依法標明“有效使用期“或“保質期“的強制性措施,因此在超市上銷售的任何經加工包裝的食品,必需在包裝袋(盒)上封口右上角標明生產或加工日期、有效保質期或註明限在“X月X日前使用”的專有提示。這是國家食品管理法強制性依法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有效措施,不容置疑、不得有半點含糊與疏忽的要求。

    作為“商品”的概念比較廣泛了,凡從工廠(場)生產加工的“產品”,只要符合行業相關的“檢驗“、“檢測”標準,經包裝上市的統稱為“商品”,“保健品”、“日用品”、“五金”、“電器”,“洗滌用品“等等,因生產用材不同、品質不一,有效成份各異、運輸保管方式差別,對統稱為“商品”的不同屬於不宜統一規定“有效期”或“保質期“,對某些含有化學成份的“洗滌劑”等商品,在行業規範要求中,規定必需在產品包裝盒(瓶)上標有“商品屬性”與安全“使用說明”或注意事項,出現有的“商品”有統一標識“有效期“與“保質期”,有的商品屬性不必要標明的差異性,不足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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