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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圍城圍心

    如果目前來說,不領證,沒有結婚證的所謂的婚姻是不合法的,不會得到法律的認可的。所以,所簽訂的協議也不受保護的。

    不領證的“婚姻”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就已經存在的,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 ,雙方都是達到可以結婚且能夠結婚條件的,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後形成的,不管生活了多少年,也不管條件多麼合適,都是不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的,所以,這種情況下,就算你們簽有協議,也不被認定為有效婚姻的,當然是沒有辦法得到法律的認可的。

    雖然說,1994年2月1日以後,不領證的男女在一起以夫妻名義生活的 ,如果一方有婚姻,仍然可以被追訴為重婚罪,但是所在一起生活的男女不被認可為有效婚姻,法律不認可,但是,如果兩人有了孩子,對於孩子的撫養和各種義務是要盡到責任的。就是說,沒有證只有協議的婚姻,不受法律保護不被認可,但是所生的孩子跟婚生孩子享受一樣的權利,比如被撫養,繼承遺產等等。這一點不容忽視。

    所以,如果兩個人相愛,真的能在一起生活的話,還是需要依法領證比較好。如果不領證,一旦發生爭議或者存在問題。弱勢的一方可能就會受傷害。到時候,萬一遭遇不幸,再去維權,或者想著爭取一點利益就難了。雖然當初減少了麻煩,但後來是增加了不少問題和麻煩的。所以,一定要慎重對待婚姻婚姻,慎重對待自己的感情和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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