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山縣某鎮,今年暑期,16歲的初中生小趙因一時衝動與一名17歲的女孩小花強行發生了性關係,案件移送至魯山縣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然而一切都以有利於孩子的成長為先,雙方在未檢幹警的勸導下終於冰釋前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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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律知識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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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飲食創客
平心而論!如果我以後的女兒被人強姦了,我是絕對不會原諒那個人的,假如他敢拿錢來侮辱我們,我會讓那一家人看看什麼叫做男人,什麼叫做一個父親!
對於事件中被害女的父母,他們是不是自願接受和解,自願接受八萬塊錢,我不清楚。但是,如果把我換到那個位置,我是絕對不會原諒那個人的!就算是被威脅了我也絕不會妥協的!
而且,據我瞭解,那個所謂的檢察院,這樣”能力突出”事情居然做了不止一次!還調解了故意殺人案。不同的案例,類似的結局!
這特別值得我們好好推敲,究竟是檢查院能力突出,還是另有隱情呢?
而且,檢查院做出這樣的事情,從法律上來講也是不合理的!
所謂的和解,是真正的和解嗎?是金錢上的和解?是心理上的和解?還是強迫性的和解!換位思考,在座的各位,親人如果遭受這樣的待遇,你們會這樣妥協嗎?
應該負刑事責任。
中國刑法規定:
已滿14週歲,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負刑事責任。
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家長或監護人嚴加管教。
所以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符合刑事責任年齡,應當負刑事責任,按強姦罪定罪處罰,處罰應當從輕或者減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