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普通發票,
1.增值稅普通發票的作廢或開具紅字發票
(1)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2)開具增值稅發票後,如發生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銷貨部分退回及、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後重新開具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後開具紅字發票。
納稅人需要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可以在所對應的藍字發票金額範圍內開具多份紅字發票。
紅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需與原藍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一一對應。
2.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作廢
納稅人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作廢條件是指同時具有下列情形:
①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且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②銷售方未抄稅且未記賬;
3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增值稅專用發票程式碼、號碼認證不符”。
作廢增值稅專用發票須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將相應的資料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增值稅專用發票(含未列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各聯次上註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增值稅普通發票,
1.增值稅普通發票的作廢或開具紅字發票
(1)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2)開具增值稅發票後,如發生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銷貨部分退回及、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後重新開具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後開具紅字發票。
納稅人需要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可以在所對應的藍字發票金額範圍內開具多份紅字發票。
紅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需與原藍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一一對應。
2.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作廢
納稅人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作廢條件是指同時具有下列情形:
①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且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②銷售方未抄稅且未記賬;
3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增值稅專用發票程式碼、號碼認證不符”。
作廢增值稅專用發票須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將相應的資料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增值稅專用發票(含未列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各聯次上註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