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江蘇崑山警方釋出通報:公安機關經過縝密偵查,並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最終認定,“崑山砍人案”中騎腳踏車者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於海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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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崑山市公安局和崑山市人民檢察院分別釋出通報:崑山寶馬男被砍案中,於海明行為構成正當防衛,不承擔刑事責任。
但很多人也存在疑問,雖然不承擔刑事責任,那是否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呢?
答案是:不需要。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規定,但本案中,於海明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當然就不存在附帶民事訴訟的情形。
那麼,死者的家屬能否另外提起民事訴訟獲得賠償呢?
首先,來了解一下侵權責任構成要件:行為人存在著違法行為,存在著損害事實,而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著因果關係,即損害事實是由於行為人的違法行為而導致的,並且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雖然於海明的行為導致了寶馬男死亡,但是,是由於寶馬男存在不法侵害行為在先,於海明進行正當防衛所導致。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因此,於海明不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於海明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因此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那民事責任呢?
首先,民事侵權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是: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係、主觀過錯。其一,違法行為,於海民已經判定為正當防衛,因此不屬於違法行為,由於不屬於違法行為,因此之後的損害事實與因果關係、也都串聯不上;其二,於海明也不存在任何主觀過錯,所以不需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