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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陳武鵬律師

    在刑法理論中,“被害人承諾”是違法阻卻事由,可以否定行為人的違法性,但前提是被害人只能對他能夠自由處分的權益進行承諾。也就是說,如果某項人身權益不能被被害人自由放棄,那麼即使獲得被害人承諾也不能阻卻違法。

    比如去年江蘇一名女子身患癌症,因為難以忍受病痛折磨,於是三番五次祈求朋友開車撞死自己。朋友百般無奈之下只得答應她的請求,在某個深夜開車將她撞死。後來,這名女子的朋友涉嫌故意殺人,被檢察機關以故意殺人罪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判處他2~3年有期徒刑。

    一般來說,比較輕微的人身權益是可以承諾的,比如你的朋友讓你把他打成輕傷、或者把他關起來,你照做以後不夠成犯罪。但是,重傷以上的人身傷害是絕對不能承諾的,如果有人讓你把他打殘或者打死,那麼千萬不要真的動手打他,否則你將會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

    就像周星馳電影《九品芝麻官》裡那樣,吳啟華拼命叫囂說:“你打我啊!你打我啊!”結果周星馳和吳孟達果真動手把他打個半死,這在今天他們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了,哈哈。

  • 2 # 倒黴汪

    有過類似的案例,一中年女子,癌症晚期,長期化療痛苦難耐,而且花費巨大。她和她物件多次請求其好友開車將其撞死,最後其好友同意。女子被撞身亡,因故意殺人,其好友面臨牢獄之災。作為普通公民你無權傷害他人,即使被害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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