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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南荒北逃

    性質如下:

    一、體系性質:

    1、國際法是法律的一種特殊體系。國際社會的成員主要是國家,而國家在國際社會中都是獨立的,平等的,在國家之上沒有支配他們的權力,也不存在世界政府。

    2、國際法與一般法律一樣,以一定的社會關係為其調整物件,並具有一般法律所具有的規範性和強制性的共性。

    二、法律性質:

    1、國際法普遍存在於國際社會,並以國家條約和國家習慣作為表現形式。它們為國家以及其他國際法主體規定了一整套調整其相互關係的行為規則,為國家規定了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

    2、國際法是由眾多國家依一定立法程式制定的,雖然不是由一國立法機關或一個超國家的國際立法機關制定,今天的國際公約都是眾多國家透過國際會議或國際組織的形式,依一定的程式制定的。

    3、國際法具有強制性。雖然與國內法強制方式不同,但也是特殊的強制方式。在國際實踐中,國家採取單獨、集體或透過國際組織的方式對某些侵略行為實施制裁的事例時有發生。

     三、國際性質:

    1、社會基礎的國際性。國際法的社會基礎是國際社會,而國內法的社會基礎是國內社會。  

    2、調整物件的國際性。國際法的調整物件是國際關係,國際法是以國際關係為物件的法律,國際法律關係是以法律形式表現出來的國際關係。   

    3、形成方式的國際性。國際法是在國家之間交往中以習慣或條約等各國共同同意的方式形成的法律,是國際社會公認的產物,不是一國單方的行為。

    拓展資料:

    國際法是一個特殊的法律體系,與國內法相比,它具有如下主要特點:

    1、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同時在一定條件下和一定範圍內還包括類似國家的政治實體和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在某些特殊狀況下,個人也能夠成為國際法的主體。

    2、國際法是國家之間的法律,不是國家之上的法律。即不存在超越國家之上的立法機關來制定法律然後強加於各國。國際法中對國傢俱有拘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是由國家透過協議制定的。

    3、國際法不存在超越國家的強制實施法律的機關,國際法的實施主要依靠國際法主體本身的行為。當國際法遭到破壞、國際法主體的權利遭受破壞時,國際法主體透過自助或集體制裁,以捍衛國際法主體的合法權益,保障國際法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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