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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藍風24

      憑樣品買賣,根據樣品提供者的不同,可分為以下幾種具體做法:

      (1)憑賣方樣品買賣。由賣方提供的樣品稱為“賣方樣品”。憑賣方樣品買賣就是交易雙方約定以賣方樣品為交貨的品質依據。在出口交易中,賣方應特別注意樣品的代表性。同時,賣方向賣方寄送樣品時,應考慮留存“復樣”,備作交貨或處理糾紛時核對。

      (2)憑買方樣品買賣。由買方提供的樣品稱為“買方樣品”。憑買方樣品買賣就是交易雙方約定以買方提供的樣品為交貨的品質依據。習慣上稱為“來樣成交”。憑買方樣品成交時,由於製造技術或其他方面的原因,難以做到貨樣一致時,可考慮訂立帶有彈性的合同條款,如“品質與樣品大致相同”。此外,賣方還應註明由買方樣品引起的任何三者權利問題概由對方負責。

      (3)憑對等樣品買賣。對等樣品是指賣方按買方來樣複製、加工出一個類似的樣品交買方確認。也可稱為“回樣”或確認樣品。憑對等樣品買賣實際上是賣方日後交貨的品質一“對等樣品”為準,也就是將“憑買方樣品買賣”轉變為“憑賣方樣品買賣”,這樣賣方可爭取主動。

      憑樣品買賣的基本要求是賣方交貨品質必須與樣品完全一致,為了避免履行合同時發生不必要的糾紛,必要時可使用“封樣”,具體做法為:出證機構在一批商品中抽取同樣品質的樣品若干份,在每份樣品上燙上火漆或鉛封,交易雙方在封口上簽名或蓋章,供交易當事人使用。同時留一份公交證機關存查。封樣可以由發樣人自封,或買賣雙方會同加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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