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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926722064098

    憑樣品買賣應注意的問題:

    (1)選擇的樣品應具有代表性。

    (2)提供和接受的樣品要適合中國國情。

    (3)在合同中要留有餘地。

    (4)以樣品表示品質的方法,只能酌情使用。

    在憑樣品買賣時,大多是憑賣方樣品買賣。

    “代表性樣品”:賣方所提供的能代表日後整批交貨品質的少量實物。

    “復樣”:在向國外客戶寄送代表性樣品時,應留存一份或幾份同樣的樣品,以備日後交貨或處理爭議時核對之用,稱寄發樣品和留存復樣,都應編上相同的號碼和/或註明寄送日期,以便日後聯絡時引用並便於查核。

    “封樣”:由第三者(如商檢局或其他公證機構)從整批貨物中抽取出來的同樣品質的樣品,分為若干份,經包裹捆紮後燙上火漆或鉛封,除第三者留下若干分外,其餘封樣交由賣方使用。

    “憑買方樣品買賣”是指憑買方提供的樣品磋商交易和訂立合同,並以買方樣品作為交貨品質的依據。也稱“來樣成交”。

    為了防止日後交貨困難及減少糾紛,在買方來樣的情況下,賣方可根據買方提供的樣品,加工複製一個類似的樣品交給買方確認,這種經確認後的樣品,稱為“對等樣品”或“回樣”,亦稱“確認樣品”。當對等樣品為買方接受以後,則日後賣方所交貨物的品質須以對等樣品為準。這種做法,實際上是把交易的性質由“憑買方樣品買賣”轉變為“憑賣方樣品買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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