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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熱點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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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彩虹海啊
法理體現在法律條文之中,情理體現在人心之中。兩者的兼顧必須要從這兩個方面回答。
法律條文兼顧法理與情理。這個具體的話就是法律條文要既有法律的嚴肅,公平,有要儘可能的兼顧普通大眾的“情"。
法官在判案時的兼顧法理與情理。法律是具有滯後性的,其不可能完美的切合現實的需要(正義的需要),這也是法理與情理有衝突的最重要的原因。因而法官在判案時,其重要的義務便是維護公平,情理結合,這便是法官的重要作用,但在這涉及到了法官是否有個案裁判權。這一點在中國司法體系中是不承認的。但在實際操作中卻有實踐。這裡補充我認為在法理與情理的兼顧中,起主要作用的是法官。法官的判案可以在具體的案件中根據現實的情況進行判案,同時也能對法律條文進行補充,更好的促進法與情的結合。最後我想說這個問題實在太過龐大,複雜,我在這只是一點淺談。有見解歡迎評論·
首先要明白:法理即為情理,法為大情理,依法即依情;情為小私利,依情即無情!
普通人所說的情理,是指小情理,即在小範圍內的情理,符合一小撮人的感情,但放在大的範圍內,是不符合人民大眾感情的!
例如: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手中的權利為親戚朋友謀私利,符合親朋的情理,但它損害的是人民大眾的感情、國家公信力,從國家和人民的角度講,他就是無情的。國家依法懲罰他,符合法理,即符合人民大眾的感情,但不符合情理,即親朋好友的感情。
大智若愚!大巧若拙!大情若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