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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

    第四十七條 電子商業匯票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貼出人名稱;

    (二)貼入人名稱;

    (三)貼現、轉貼現或再貼現日期;

    (四)貼現、轉貼現或再貼現型別;

    (五)貼現、轉貼現或再貼現利率;

    (六)實付金額;

    (七)貼出人簽章。實付金額為貼入人實際支付給貼出人的金額。回購式貼現、回購式轉貼現和回購式再貼現還應記載贖回開放日和贖回截止日。 貼現還應記載貼出人貼現資金入賬資訊。

    第四十八條 電子商業匯票回購式貼現、回購式轉貼現和回購式再貼現贖回應作成背書,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原貼出人名稱;

    (二)原貼入人名稱;

    (三)贖回日期;

    (四)贖回利率;

    (五)贖回金額;

    (六)原貼入人簽章。

    第四十九條 貼現和轉貼現利率、期限等由貼出人與貼入人協商確定。再貼現利率由華人民銀行規定。

    第五十條 電子商業匯票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可選擇票款對付方式或其他方式清算資金。本辦法所稱票款對付,是指票據交付和資金交割同時完成,並互為條件的一種交易方式。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

    第四十二條 貼現是指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日前,將票據權利背書轉讓給金融機構,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後,將約定金額支付給持票人的票據行為。

    轉貼現是指持有票據的金融機構在票據到期日前,將票據權利背書轉讓給其他金融機構,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後,將約定金額支付給持票人的票據行為。

    再貼現是指持有票據的金融機構在票據到期日前,將票據權利背書轉讓給華人民銀行,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後,將約定金額 支付給持票人的票據行為。

    第四十三條 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按照交易方式,分為買斷式和回購式。買斷式是指貼出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貼入人,不約定日後贖

    回的交易方式。回購式是指貼出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貼入人,約定日後贖回的交易方式。電子商業匯票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業務中轉讓票據權利的票據當事人為貼出人,受讓票據權利的票據當事人為貼入人。

    第四十四條 電子商業匯票當事人在辦理回購式貼現、回購式轉貼現和回購式再貼現業務時,應明確贖回開放日、贖回截止日。

    贖回開放日是指辦理回購式貼現贖回、回購式轉貼現贖回和回購式再貼現贖回業務的起始日期。贖回截止日是指辦理回購式貼現贖回、回購式轉貼現贖回和回購式再貼現贖回業務的截止日期,該日期應早於票據到期日。 自贖回開放日起至贖回截止日止,為贖回開放期。

    第四十五條 在贖回開放日前,原貼出人、原貼入人不得作出除追索行為外的其他票據行為。回購式貼現、回購式轉貼現和回購式再貼現業務的原貼出 人、原貼入人應按照協議約定,在贖回開放期贖回票據。

    在贖回開放期未贖回票據的,原貼入人在贖回截止日後只可將票據背書給他人或行使票據權利,除票據關係以外的其他權利義務關係由雙方協議約定。

    第四十六條 持票人申請貼現時,應向貼入人提供用以證明其與直接前手間真實交易關係或債權債務關係的合同、發票等其他材料,並在電子商業匯票上作相應記錄,貼入人應負責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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