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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道威律師

    婚前按揭買房婚後父母幫自己提前還貸避免成為夫妻共同財產只需要把房產證辦在子女自己個人名下即可。

    這種情況是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容易混淆的是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子女婚後父母為子女出資買房沒有明確歸子女個人則視為對雙方的贈與。這涉及的是婚前父母為子女買房出資的規定,及婚後為子女買房沒有明示的情況。

    為了避免子女婚後父母為子女買房產權爭議,維護家庭和諧,子女婚後父母想將房產出資歸自己子女,又不想書面或口頭說明贈與子女個人,如何視為產權明確歸子女個人也有法律規定,即《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第1款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婚前一方按揭買房婚後又由出資的子女父母一方進行還貸的,基於父母子女密切的人身關係,其行為應視為對婚前出資首付這一前行為的延續,故此應視為對子女一方個人的贈與,產權辦理在出資父母的子女個人名下,這種情況是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的明確給子女一方的贈與,法律規定應屬出資父母的子女一方婚前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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