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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103320922107

    計量標準穩定性的考核方法《計量標準考核規範》對計量標準穩定性的考核方法作了具體規定。對於新建計量標準,每隔一段時間(大於1個月),用該計量標準對核查標準進行一組n次的重複測量,取其算術平均值作為該組的測量結果。共觀測m組(m≥4)。取m個測量結果中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之差,作為新建計量標準在該時間段內的穩定性。對於已建計量標準,每年用被考核的計量標準對核查標準進行一組n次的重複測量,取其算術平均值作為測量結果。以相鄰兩年的測量結果之差作為該時間段內計量標準的穩定性。對於已經有效建立測量過程統計控制的計量標準,由於控制圖本身已經並不斷提供大量的有關核查標準的測量資料,因此,《規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可以不必再單獨進行穩定性考核。《規範》規定,若計量標準在使用中採用標稱值或示值(即不加修正值使用,或稱為按“級”使用),則測得的穩定性應小於計量標準的最大允許誤差的絕對值。若計量標準在使用中採用實際值(即加修正值使用,或稱為按“等”使用),則測得的穩定性應小於該修正值的擴充套件不確定度(U,k=2或U95)。應該說這一規定是比較寬鬆的。在正常使用情況下,計量標準的穩定性一般不會大於此值。如果在正常使用情況下計量標準的穩定性有可能大於此值,則表明當初規程規定的檢定週期或覆校時間間隔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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