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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192615397260

    簡單的講一下

    詐騙罪在刑法分則中,屬於侵犯財產罪,信用卡詐騙罪屬於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金融詐騙罪,從其所處的分則不同,可以看出其保護法益的不一致。處罰詐騙罪,是為了保護公私財產的權益,而信用卡詐騙罪,是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金融秩序。

    通說一般認為詐騙罪和信用卡詐騙罪是特別法條和普通法條的關係,屬於法條競合,刑法第266條規定的詐騙罪後,有一句話,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即,事實上,信用卡詐騙罪屬於詐騙罪的一種特殊形態,本質上都是以欺騙手段使他人產生錯誤認識,並因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害的行為,區別在於當實施信用卡詐騙的行為的時候,應當以信用卡詐騙罪論處。

    根據張明楷教授的觀點,如果行為人實施特殊詐騙行為,卻又不符合特殊詐騙的構成要件,符合普通詐騙罪的要件,則應當以普通詐騙罪處罰。如果特殊詐騙罪不能全面評價行為的步伐內容,應當認定為想象競合,從一重罪處罰。

    如:1、利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虛假身份騙取的信用卡,騙取財物。(僅限於自然人,如果是機器,則認定為盜竊罪,原因簡單來說是人怎麼可以詐騙機器,對於此處周光權教授有另外的看法,認為atm事實上是人編的程式,是金融機構的意志的延伸,仍應當認定為詐騙)

    2、用作廢的信用卡騙取財物

    3、冒用他人信用卡,騙取財物

    4、惡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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