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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險情報告制度

    為加強專案消防事故的報告管理工作,保障專案和工人免受生命財產損失,特制定專案消防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1、發生消防安全事故,專案負責人應立即組織搶救傷員和撲救火災, 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保護事故現場,同時立即撥打火災報警電話“119”並向所在轄區政府、公司、業主等上級單位值班室報告。

    2、現場消防員及所有管理人員或工人發現消防安全事故,除了在現場立即投入搶救以外,應立即履行逐級報告責任。其中:

    3、現場人員獲知事故後應立即向專案消防負責人報告,消防負責人向消防部門報警並立即通知專案領導。

    4、專案領導獲知險情後應根據實際需要立即向公司、業主領導報告。

    5、專案通訊聯絡員獲知事故後按照專案領導要求應立即用對講機向公司總檯報告,公司總檯值班員應向公司領導報告,公司領導立即向所在轄區政府,並根據實際需要通知有關政府職能部門到場。

    6、上述人員獲知消防事故,在不能確認已有其他人員報告的情況下,應第一時間按制度要求履行報告義務。

    7、事故發生後查實沒有履行報告責任,導致搶救延誤,間接擴大了事態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如果屬於故意隱瞞不報,或故意拖延報告期限,干擾事故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按有關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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