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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452220568672

    略知一二,我來回答你吧!首先家暴要有持續的報警記錄,驗傷記錄,住院記錄等。所以平時有的話還是要保留證據,受傷要拍照!也可以透過跟對方的電話錄音等多角度佐證,比如你電話裡問你爸爸:你憑什麼經常打我媽媽?你爸爸肯定會說:小孩子別管,我每次打你媽都是你媽該打!等等,,,誘導他說出打媽媽的事情,錄下來。

    分居後要先起訴一次,以證明分居是因為感情不和要離婚才分居的,另外分居後,在現居住地社群開具居住證明,證明已經離開了原來的地方居住。分居原因有很多種,但是要離婚一定是因感情不和要離婚而分居。下來可以每年按時按點去起訴。通常第二次即使對方不同意離,法官也會判離,有一些沒判離的,那就得等分居滿兩年第三次起訴了。

    另外關於撫養權,家裡兩個孩子通常是父母各判一個,如果你們都想跟媽媽,那就要在法庭上力證你爸爸頻繁的家庭暴力等負面的東西。另外如果你和妹妹年齡都在10歲以上,法官也會考慮你們自己的意願。

    撫養費的問題,你爸爸說他一分不出那是不可能的,只要你們未滿18歲,法官的判決上撫養費少不了的,或多或少他都得出。回頭判決書下來了他不給,你們也是拿判決書到執行局去申請強制執行的。

    最後想說,我不是寧毀十座廟不拆一樁婚的稀泥黨,回去告訴你媽媽,男人打女人,有了第一次就會有後面的無數次,你說你媽媽心軟,千萬不要心軟!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有的時候,對別人寬容就是對自己殘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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