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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422508137144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列舉患者可以影印的病歷包括: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從列舉的情況來看,患者有權影印的主要是客觀病歷資料,而對於主觀病歷資料,比如說會診意見、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等患者是否有權影印卻沒有列舉。但《侵權法》後面有一個等字,《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後面有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也就是說病歷資料不限於所列舉的種類。但患者是否有權影印主觀病歷資料,法律沒有加以明確,現實中,醫療機構一般也不會讓患者影印主觀病歷資料。

  • 2 # 使用者6382207878880

    患者有權影印病歷資料的。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患者有權影印或者複製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影印或者複製服務並在影印或者複製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影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值得注意的是患者有權影印的僅是客觀病歷部分,主觀病歷包括病程記錄、三級查房、會診記錄、病歷討論等不在可以影印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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