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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733773819253

    首先,複核是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當事人對於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認定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申請複核的結果一般有三種,維持、撤銷以及不予受理。字面意思都很好理解。其中撤銷原事故認定書並不一定是會改變事故責任,有可能事故調查取證過程中有重大瑕疵,有可能程式上有問題,有可能適用條款有問題,當然也可能是責任認定有問題。撤銷後依然由原交通管理部門重新調查、認定。所以,撤銷原事故認定書對於申請複核的人來說,並不一定是複核成功了,將來責任認定可能不變,也可能與他預期一樣,也可能變得更差,所以複核只有認定結果出來才能知道是否成功。注意,複核只有一次,不管雙方當事人誰提出,只有一次機會。對於重新認定有異議的,只有透過法院起訴。

    其次,回到事故中,車輛透過有訊號燈控制的路口,應當按照訊號燈指示通行。你是綠燈,你沒有問題。對方車輛進入路口,發現訊號燈不亮,那麼他進入路口也不屬於違反訊號燈。所以如果以違反訊號燈認定對方全責,我個人覺得也不妥,法律條款都有問題,如果認定書上是這個,那麼一定會被撤銷。如果雙方訊號燈都不亮,此類路口就適用讓右側來車先行的規定。但你亮他不亮,對於你來說,你也沒有過錯,對於他來說,他也沒有過錯。個人覺得,對於雙方都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如果都沒有超速等其他過錯行為的情況下),這起事故應當屬於意外,雙方都沒有過錯。然後關於賠償,我個人覺得應當由訊號燈維護單位承擔,這樣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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