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養區範圍
(1)河道、溪流、山澗內及沿岸兩側各100米範圍內;(2)人口集中地區、城市建成區、鄉(鎮)集鎮中心區、各村集中住宅區、文教科研區、醫療區等人口集中區域周邊100米範圍內;(3)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及緩衝區、國家或地方法律和法規等需要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
2.限養區範圍
禁養區外按規劃、有條件的養殖區域為限養區。
整治要求
1.全面關閉拆除直接在河道、溪流、山澗內及沿岸兩側各100米範圍內養殖的養鴨場(戶); 關閉拆除禁養區記憶體欄50羽以上的養鴨場(戶)〔含單戶存欄在50羽以下但周邊連片養殖總數在200羽以上的養鴨場(戶)〕。完成時限:2020年8月底前。
2.限養區內的養鴨場(戶)必須實施改造提升,實現達標排放及病死畜無害化處理。完成時限:2020年10月底前。
3.關閉拆除限養區內未改造或改造後仍不能達標排放的養殖場(戶)。時間節點:2020年10月底。
4.規範登記備案制度。整治後全市保留及以後新建50羽以上的養鴨場(戶)實行登記備案,便於日常監管。今後新建養鴨場必須在禁養區外,用地沒有爭議且符合用地規劃,應有利於養殖汙染治理,實現達標排放,並經所在村(居)委會後、鄉鎮(街道)、生態環境局、農業農村局等相關部門稽核同意。
1.禁養區範圍
(1)河道、溪流、山澗內及沿岸兩側各100米範圍內;(2)人口集中地區、城市建成區、鄉(鎮)集鎮中心區、各村集中住宅區、文教科研區、醫療區等人口集中區域周邊100米範圍內;(3)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及緩衝區、國家或地方法律和法規等需要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
2.限養區範圍
禁養區外按規劃、有條件的養殖區域為限養區。
整治要求
1.全面關閉拆除直接在河道、溪流、山澗內及沿岸兩側各100米範圍內養殖的養鴨場(戶); 關閉拆除禁養區記憶體欄50羽以上的養鴨場(戶)〔含單戶存欄在50羽以下但周邊連片養殖總數在200羽以上的養鴨場(戶)〕。完成時限:2020年8月底前。
2.限養區內的養鴨場(戶)必須實施改造提升,實現達標排放及病死畜無害化處理。完成時限:2020年10月底前。
3.關閉拆除限養區內未改造或改造後仍不能達標排放的養殖場(戶)。時間節點:2020年10月底。
4.規範登記備案制度。整治後全市保留及以後新建50羽以上的養鴨場(戶)實行登記備案,便於日常監管。今後新建養鴨場必須在禁養區外,用地沒有爭議且符合用地規劃,應有利於養殖汙染治理,實現達標排放,並經所在村(居)委會後、鄉鎮(街道)、生態環境局、農業農村局等相關部門稽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