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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687912571796

    正常來講,勞動合同到期後,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到期即止,用人單位依法通知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即可,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賠償。

    根據你簡單的陳述,至少可以確定勞動者一方是拒絕續簽的,然而員工一方面拒絕續簽,另一方面還繼續上班,這又會帶給用人單位什麼法律風險?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在勞動合同期滿的情況下,如果雙方願意延續勞動關係,應當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如果沒有續簽就會面臨支付雙倍工資的風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所以,如果勞動者在合同期滿以後,不續簽勞動合同繼續上班,用人單位將面臨著支付雙倍工資的風險,這一點需要警惕,因為即便是勞動合同到期,只要員工繼續上班就與用人單位構成了事實勞動關係。

    員工拒絕續簽又繼續上班,他的訴求是什麼?你的陳述不夠全面無法做出全面的判斷。根據法律規定,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那麼拒絕續簽的員工是否為了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另外就是,如果勞動者拒絕再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的主觀意願是離職,那麼用人單位應當在原合同期滿之日起一個月內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辦理離職手續,避免因為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導致支付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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