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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永康啊

    貨幣補償與房屋產權調換是兩種法定的補償方式。在《徵收條例》第一次徵求意見稿中,明確規定了補償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或者實行貨幣補償與房屋產權調換相結合的形式。但在最終透過的《徵收條例》中,只規定了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而刪除了或者實行貨幣補償與房屋產權調換相結合的形式。這就在解釋上帶來了一個問題:被徵收人依《徵收條例》能選擇貨幣補償與房屋產權調換組合式的補償方式嗎?回答應是肯定的,被徵收人有權選擇補償方式,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尊重被徵收人的選擇。在可能的補償方式選擇中,被徵收人有權選擇單一的貨幣補償方式,有權選擇單一的房屋產權調換補償方式,也有權組合選擇貨幣補償與房屋產權調換。不論是選擇單一補償方式,還是選擇組合補償方式,只要是不違背公平補償原則,不會不當增加補償費用,房屋徵收部門就沒有理由拒絕。我們認為,之所以刪除了或者實行貨幣補償與房屋產權調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主要是考慮該表述可能會引發歧義理解,而並不是限制被徵收人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選擇結合式的補償安置。該表述有可能被理解成被徵收人既可以要求給予貨幣補償,同時又可以要求給予房屋產權調換安置,實際上會出現兩次或者雙倍補償的問題,顯然這不是立法本意,也違背公平補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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