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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893512925950

    可以肯定地告訴你,不合理。

    為什麼呢?因為中止合同肯定是事出有因,不會無緣無故要終止合同,既然是這樣,都要求提前一個月告知了,為什麼還要違約金呢?

    換過來說,如果很著急的情況下,我支付一個月違約金算作補償,沒辦法提前一個月告知,是否算違反合同呢?這一點沒有明確的約定。

    也就是這種條款屬於霸王條款,顯失公平。

    從題主的提問來看,我作如上回答,肯定是討喜的,邏輯上也沒有大的問題。

    關鍵點來了,你是否具有和房東的議價能力和籌碼?如果有,就按照我上面的來談,如果沒有,就做如下考慮:

    1、基本合理,中止合同,本來算是一種違約情形,首先,我們做什麼事都應該提前讓對方知曉,這是一種基本的尊重,然後,既然違約在先,賠償一個月,其實很多房子最少押金一個月,所以就算你不支付違約金,押金不退給你也是一樣的。

    2、我們為什麼一定要假設,就是題主違約呢?萬一房東違約了呢,他一樣要提前一個月告知,並且支付題主一個月的違約金,這也是在保護題主的權益啊。不然,房東隨時讓你明天搬走,怎麼辦?

    世間萬物,都在變化中,如風,如電,如朝露,如果僅從自己的角度看問題,世間沒有一件公平事;如果能換個角度,存在的即是合理的。

    以上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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