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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14228520912

    民事部分的話,應考慮是否成立侵權責任。就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來說,侵權行為、權利受損、損害結果、因果關係都比較明顯。但本案中難以證明侵權人即身上帶靜電的人有主觀過錯。我是說,按照目前題主給出的已知條件,按照社會一般人的標準,難以認為侵權人主管有過錯。畢竟一般人並不能預見到自己身上有靜電,也不能預見到自己身上的靜電能夠導致對方死亡,認識到這一點需要大量的專業知識,一般人並不具備。故大多數場合不成立侵權責任,僅能從公平責任的角度要求適當補償。但也不是說侵權人就絕對沒有過錯,應當視事件發生時具體情況而定,比如該行為人是專業人員,或者是對特定區域負有防靜電義務的人員,此時就可以認定其有過錯了,於是侵權行為成立。

  • 2 # 使用者2520218391909

    先摸鑰匙在開門 在碰鐵門時,不要直接用手直接接觸鐵門,而是用手先大面積抓緊一串你口袋裡的鑰匙(通常這並不會遭電擊),然後,用一個鑰匙的尖端去接觸鐵門,這樣,身上的電就會被放掉,而且不會遭電擊。 原理: 手上放電的疼痛是由於高壓放電,由於放電時手與鐵門突然接觸時是極小面積的接觸,因而產生瞬間高壓。 如果拿出來口袋裡的鑰匙,先大面積握住鑰匙(一串鑰匙本身不能傳走多少電荷因而這時也不會有電擊),再用一把鑰匙的尖端去接觸大的導體,這時,放電的接觸點就不是手面板上的某個點,而是鑰匙尖端,因此手不會感到疼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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