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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看過一部電影叫《追兇五十年》 希望刑事案件在沒逮到犯人時不要結案 可以放置 優先處理比較嚴重的 但絕不要放過任何一個最煩 只要犯了罪 就要一輩子都要被盯著 知道抓住接受審判
我記得看過一部電影叫《追兇五十年》 希望刑事案件在沒逮到犯人時不要結案 可以放置 優先處理比較嚴重的 但絕不要放過任何一個最煩 只要犯了罪 就要一輩子都要被盯著 知道抓住接受審判
老規矩,先說答案:27.5個月零37天
刑事案件大體分為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公訴階段、審判階段。
每個階段都有法律規定的時間限制。在這裡我就不一一列舉法律條文了。直接用通俗的語言跟大家解釋一下一件刑事案子如果把法律規定的時間都用完,會需要多長時間:
立案——傳喚(24小時)——拘留(30天)——檢察院批捕(7天)——偵查期限(2個月)——案情複雜經上一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1個月)——屬於四種情形經省檢察院延長兩個月(2個月)——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經省檢察院批准再延長兩個月(2個月)——偵查終結後移送審查起訴(1.5個月)——補充偵查(1個月)——再次移送審查起訴(1.5個月)——再次補充偵查(1個月)——再次移送審查起訴(1.5個月)——移送法院,法院審理期限(3個月)——可能判處死刑、附帶民事及四種情形經上一級法院批准延長(3個月)——審理中發現需要補充偵查的(1個月)——繼續審理(3個月)——再次補充偵查(1個月)——繼續審理(3個月)
這就是刑事案件從公安局立案到法院一審判決,法院規定的最長可以持續的時間,大家可以算一下一共能持續多久。我算了一下:一共27.5個月零37天。
為什麼不把月份換算成天數呢,因為這就牽扯到有的月31天,有的月份30天,所以不好確定到底是多少天,這就牽扯到刑事訴訟法中的“期間”問題了,在這就不再展開了。